*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与思考(4)
2025-04-30
3.实行筹资档次与补偿档次对等的保障机制。即高筹资高补偿,少筹资少补偿。筹资档次由农民自愿选择,以扩大基金盘子,增强大病的统筹能力。此方案的优点在于:由于人们存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诱导因子,能够调动一部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刺激部分农民选择高补偿的筹资种类,特别是能够刺激年老体弱、常年患病或身体不健康的农民选择高补偿的筹资种类。此方案的弊端在于:一是有商业性保险倾向。在当前农民的保险与互助共济意识不强以及宣传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高档次补偿人群参合面将会很小,将给基金的使用带来较大的风险。二是一般情况下,对困难人群无论采取何种筹资方式,他们都很难去选择高筹资,而这部分困难人群恰恰又是最需要给予保障的。三是在贫困地区农民的筹资水平不是很高、筹资档次拉得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农民对筹资档次的选择会持无所谓态度(如交10元和15元并不太在乎),如果档次太高,农民承受能力有限,则不利于合作医疗的推行。因此,此方案能否推行,关键在于各级财政能否按不同的筹资比例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配套。
4.实行民政大病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大病救助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管理,但其资金的来源渠道、用途、目的和宗旨具有一致性。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大病救助制度并轨运行。两种资金可实行统一基金性质、统一账户管理、统一补偿标准、统一补偿支出、统一管理部门的“五统一”管理办法,这样可以扩大基金规模,减少群众申报救助程序,提高大病救助能力,进一步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吸引力。
5.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合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费用先行自付,然后将病历和处方等相关资料送到本乡镇合管办初核和公示后,分人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审批表”及花名册,报县合管中心审批。经县合管中心审批后的医疗费用补偿花名册,再由乡村公示。县合管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参合农民补偿花名册送至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将补偿资金划转到财政部门在乡镇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委托金融机构将补偿资金打入受偿农户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用存折,实行“一卡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