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有关情况的汇报(3)

2025-04-26

(二)我市与上述珠三角城市管理系统的对比

1、我市城管系统的职责范围与其他珠三角城市的城管系统不同。现阶段,我市城管系统的职责范围主要是: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而其他珠三角城市,在此基础上还作了一定的延伸。比如深圳除了上述职责,还包括水务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畜禽屠宰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又如珠海还包括旅游、文化、生猪屠宰、烟花爆竹管理和燃气、供水、排污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2、广州、深圳、珠海、中山等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珠三角城市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成效比我们更为显著。比如深圳市城市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反映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短短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就查处了各类行政违法违规案件达100多万宗,使深圳市的市容市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外,根据上述城市的情况反映,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利于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执法错位、越位、不到位等问题,同时加大了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形成了执法合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3、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面,其他珠三角主要城市走在我们的前头。其中,最早的是广州,2000年就已经开始正式运作,最迟的中山也于去年2月开始正式运作。在城市管理中,他们的某些措施,更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比如深圳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亲民、为民、利民”,密切联系群众,真正做到以说服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注重日常沟通、指导和扶助,督促当事人自我管理和守法经营,这种方式极大提高了执法的效果。在城市管理当中,单单靠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靠广大市民的自我管理和守法经营,同心同德地与我们一道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将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做好,提高我市的环境质量、美化我市的市容环境。

三、国家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当前,国家在城市管理方面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这些规定和标准是我市今后全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现将这些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列举如下:

(一)国家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1、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2、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包括:《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4、在市政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包括:《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5、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6、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包括:《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7、在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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