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保费筹集
9、个人负担部分的筹集。新被征地人员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参保人员应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要求进行参保,采用先缴后补的办法。
10、区财政负担部分的筹集。根据参保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标准和年限,实行社保补贴“先缴后补”。新被征地人员的社保补贴由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编制全年预算向区财政局申拨,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当年度参保人员的缴费名册确定社保补贴金额,并负责将参保人员个人缴交的社保费中社保补贴按年度一次性拨入参保人员的活期存折(卡)中。
新被征地人员参保8年后,不再享受社保补贴,其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保费由本人全额负担。参保人员每年应该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社保费,否则,视同放弃参保资格。参保人员参保后如果死亡或愿意放弃参保资格的,应及时按程序向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参保减员表。
六、社保补贴标准和申领
11、补贴标准:参保人员从参保的第一年起可连续享受8年的社保补贴。新被征地人员到企业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为就业的新被征地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50%补贴,期限8年(如:2009年补贴标准900元×8%×50%×12=432元/年);对自行到我区灵活就业窗口缴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被征地人员,每年政府按照当年实际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期限8年(如:2009年补贴标准1100元×20%×50%×12=1320元/年)(具体补贴标准每年由政府公布实施)。
12、社保补贴申领:新被征地人员必须先按规定及时足额缴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补贴时必须提供:①《洛江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申请表》及其复印件;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③提供社保费缴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社保费缴纳发票或个人缴费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由用人单位以员工参保的)。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职工年度缴费数据,确定参保新被征地人员的社保补贴金额,经审核批准后,其社保补贴由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年度一次性汇入参保人员的活期存折(卡)中。
七、享受待遇
13、退休条件及待遇:新被征地人员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并在退休前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直至死亡,其养老金待遇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14、其他待遇:参保人员在职时死亡或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20个月死亡、出国定居其退保待遇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允许其按政策补交补足15年的,补缴费用由本人负担。
八、其他规定
15、参保对象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工作人员的;或者户口迁出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重复参保。
16、新被征地人员以员工参保的,失业后可选择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程序续保。
17、被征地人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实施意见》参保年龄,不得再参加被征地人员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
18、本实施方案实施后,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19、对于实施过程遇到的特殊情况,本实施方案又没有具体规定的,提交洛江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领导小组研究。
20、本实施方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1、试行期限暂定一年,即从2010年1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