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司法制度的讨论(4)

2025-06-13

  (四)适当调整司法辖区,建立一种与行政区划相分立的司法区划。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的司法区。在司法区内重新设置相应的法院,如高级法院仍保持每省设一个,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根据各地人口数量、分布和经济发展水平做适当调整,不再与行政辖区完全重合。这样可以摆脱现在地方法院对地方行政客观上存在的那种依附关系,从而有效地消除影响司法公正的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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