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4)

2025-04-29

  4.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国资流动和交易过程中要注意公平。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是国资委的一项重要职能。有关国有股的出售,必须明确相应的包括价格计算方法、交易方式等具体的运作规则,从而保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这里值得强调的是,在国有股出售时,无论是外资收购,还是民营资本收购,或者经营者团队或内部员工收购,都要使各类收购方具有平等的竞争地位。国有企业从国有独资变为股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过程中,国有股可以出售的非国有对象大致包括两类,一是企业内部员工和经营管理者,二是包括外资背景在内的企业外部法人和自然人。第一类出售被称之为引入“内部型股份”过程,而第二类则被称之为引入“外部型股份”过程。现在有些学者认为,引入“内部型股份”的过程由于难以公开、公正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而建议将大中型国企中的国有股出售给境外的大型战略投资者,应该成为下一步国企改制的重点。然而,国有企业股权出售过程是否公正、公开,实际上并不取决于卖给谁和引入什么类型的非国有股份,而关键决定于谁来卖和如何卖。即是否制定了规范统一的产权交易规则和代表国有股权行使权力的所有者是否具有责任心。在推进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把外资与民营资本一样同等对待,外资只能是国企股权多元化过程中的“一元”,不应该作为“重点”而享受“超国民待遇”(在流通业中已经出现对外资过度开放问题)。不要把外资作为国企改制的“救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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