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文明岗工作制度(2) 2025-04-27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考核一次,对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采取逐级管理的办法。区县级、系统的“巾帼文明岗”由相应级别组织负责检查、考核、评审、命名和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