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文明岗工作制度(2)

2025-04-27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考核一次,对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采取逐级管理的办法。区县级、系统的“巾帼文明岗”由相应级别组织负责检查、考核、评审、命名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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