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扎实工作,落实职责的一体化。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要明确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分解制,要采用以下措施加以保证:首先,有第一责任人,企业党委行政领导是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要带头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又要有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双重责任意识;有第一监督人,发挥企业纪检职能部门作用,切实加强这支队伍建设,积极支持他们深入生产经营第一线,参与重大经济活动,使之在参与中服务,服务中履责;有第一评判人,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应由企业职工群众来评判,形成“多龙治一水”、“多手管一手”的合力。其次,建立反腐倡廉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在本企业的案件、重大经济损失以及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等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各项评选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企业有关人员廉洁从业存在的问题,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整改落实。再次,要进一步明确“改制不改‘姓’(社会主义企业)”,自觉地把各级党委、政府就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视同对改制企业领导人员的规定,纳入企业目标管理、目标责任制中,做到与经济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这样,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一定能扎实推进并展现新风采,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一定能实现最大化,企业领导人员“权大”背后“胆大”的行为也一定能遏制或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