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市法院查办案件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调研(2)

2025-04-27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有的部门和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庭和部分审判人员对开展责任追究制消极对待,有的甚至有抵触情绪。监察人员到业务庭了解情况时,一些有关人员认为我们是找他们麻烦,与其过不去。部分同志对纪检、监察工作存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的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得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带来较大难度。   

2、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同志情面的现象,有怕得罪人的思想,怕影响法院声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个别案件在查处的执纪执法方面还不够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有避重就轻的现象,特别是对审判程序上的问题作出处理就更少。  

3、纪检、监察业务能力和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目前,xx法院设有监察室,但没有纪检组;另外兼职太多,xx、xx法院监察室与政工科、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合署办公,人员少,任务重,工作开展困难很大。  

4、一些办案手续和程序不是很规范。由于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平时办案较少,人员和经验不足,有时就减省必须的手续、人为融合必分的步骤的现象仍然存在。如领导直接在初核报告签字代替立案报告、查审不分,缺少调查终结报告、审理报告,复审不分;又如在调查取证时没有单独进行、询问笔录不规范、调查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证据来源不太合法等等。  

5、责任追究工作和审判监督关系有待理顺。目前法院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还存在运行机制不到位,责任追究工作与立案、审监、监察部门在职能定位、操作程序、人员配备上存在着重叠和交叉,使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趋于软化。同时,对错案的界定缺乏统一细化的标准,不好操作。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对策  

1、提高反腐倡廉的思想认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司法廉洁是根本,审判一旦背离廉洁,就会使司法丧失公正和权威。故应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去认识查处案件及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从实现司法改革需要来认识其必要性。全市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任重道远,针对当前司法中存在着腐败的现象,坚决查办违纪案件及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是必要的,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增强法官的廉洁自律和责任意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促使法官职业道德水平、业务水平的提高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违法审判的确认和追究、纪律处分的适用等作了规定,是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基本制度。纪检监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应相互促进、相互发展。法院领导和司法人员要消除错误的认识,减少顾虑,克服阻力,树立正气。  

2、要树立“三个意识”,一是要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意识。在办案过程中,要把实体和程序贯穿于依纪依法办案的全过程。不能随意减省必须的手续、人为融合必分的步骤。要严格按程序办案,按纪检监察文书格式的要求制作文书。二是要树立查处和保护并重的意识。在办案中,既要注意弄清违纪违法的全部事实,又要注意违纪违法过程中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看办案成绩,既要看查了多少案件,又要看否定了多少问题,不能简单地用办案的数量多少来衡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及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法官及其他干警给予纪律处分,防止其滑向犯罪的深渊,也是一种保护;在处理上,要做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既严厉惩治极少数司法腐败分子,又教育、挽救、保护法官及其他干警的政治生命和工作积极性。三是要树立监督和帮助并重的意识。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所管理的对象,都是法官及其他干警,所受理的问题,大多属于内部管理或司法为民的服务态度问题,需要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手段解决。因此,对于被举报人在最后结论做出之前,是我们帮助和团结的同志;在最后结论做出之后,如果没有触犯国家法律,也还是我们教育和挽救的同志。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不能以监督者自居,对被举报人盛气凌人,或以“监督职能”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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