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2)

2025-04-28


三、审查法律手续
审查法律手续主要指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合法。
这里的法律手续单指在刑事侦查中为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而履行的审批手续和所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包括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破案手续,勘验检查手续,搜查、扣押手续,查询、冻结存款手续,刑事鉴定手续,辨认和通缉手续等,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法律手续。
(一)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有效
刑事侦查过程应当是完整履行法定程序的过程,法律规定实施多数刑事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在执行时要形成相应的侦查笔录等。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就是审查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办案活动是否经过有权审批,是否按规范制作了凭证式法律文书,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向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宣布,采取侦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时是否制作了相应笔录,等等。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补正。
(二)审查侦查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合法
法律文书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文书材

料,按照其诉讼作用可以分为证据类文书(如《刑事技术鉴定书》、《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决定类文书(如《呈请拘留报告书》)和凭证类文书(如《逮捕证》等)。
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效力问题,只有具备客观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才能真实反映侦查人员的执法活动,才能在刑事诉讼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否则不仅可能授人以柄,甚至可能因为法律文书制作的不规范使该取证活动归于无效。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法律文书的制作规格多有明确规定。法律文书的审核方式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各种制式法律文书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有无空项。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笔录字头以及文书表格中应填写的项目是否填写完毕,非制式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格式要求。法律文书中应由侦查人员、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处是否签字(或盖章),应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捺指纹的是否签字、捺指纹,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工作时间是否有重叠现象,《提讯证》中记载的提讯时间和签字情况是否与讯问材料一致,应当加盖公章的文书是否加盖了公章等。二是对法律文书内容的审查:审查对犯罪事实、执法活动的叙述是否清楚准确,记载的内容是否词不达意、漏掉主要内容等问题的,三是审查法律文书中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或者申请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呈报意见时,要注意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使用法律用语,有无重要的错、漏字,语句是否通顺等。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列出补充工作提纲,要求办案单位补充取证。
对法律手续的审核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也应当对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如《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等等,发现问题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便得到纠正。
四、审查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与目的、实施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有无遗漏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涉案人员情况和同案之间的关系,等。阅卷就是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再现犯罪过程,而再现犯罪过程是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并进行分析、推理得以实现的。因此,审查证据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案件审核的中心工作。
审卷证据可以按照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1.对物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物证的来源。包括有关物证是如何起获的,是原始物证还是经抄录、复印、传真的物品,是否制作有关扣押物品清单,清单是否入卷,是否对物证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入卷,已经发还的物证是否有发还手续入卷,在现场勘查中或者在搜查工作中收缴的物证,是否在有关笔录中反映出来等。要注意对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审查物证本身有无明显特征,有无伪造的可能,有无弄虚作假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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