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规范性管理。首先,应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的刚性管理。应尽快出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法规和办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在法律层面上加以约束和规范。新设事业单位在机构和编制审批上实行上管一级,必须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方许设立机构和增加编制,地方本级无权随意增加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数,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上实行绝对的刚性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对地方事业编制总量的审批,加大对地方事业编制的总量控制的力度。一个地区事业编制总量经上级审批核定后,在一定时期内要严格控制,严禁突破,严格控制地方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次,规范事业编制配备,科学核定编制。要尽快出台事业单位编制配备具体规定,合理界定各类事业单位编制配备的具体标准,做到科学核定事业单位编制,充分发挥事业编制的使用效率。进一步理顺编制配备上存在的同一事业单位使用不同性质编制的问题,编制性质必须和机构性质相对应。即: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只允许使用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保持同一性质的事业单位编制配备的单一性和统一性,便于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规范管理。第三,切实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通过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和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查等形式,定期对各类事业单位运行情况开展调查,进行机构编制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看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情况,看事业单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等,作为事业单位机构撤、并、留和编制销、保、增的重要依据。
(三)推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公示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定期对部分事业单位进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积极推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公示制,机构编制部门应督促各事业单位对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进行公示。目前,正在推行的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就事业单位而言仅对单位人员进行公示是不够的,必须利用多种形式对事业单位机构性质、编制、职能等进行公示。今后凡是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必须进行设立公示,使社会对各事业单位有一个全面了解,有效强化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另外,推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公示制,能有效加强各单位对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吃空饷”、超编进人、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突出问题。除历史遗留原因出现超编的以外,其余各事业单位出现的任何形式的“吃空饷”、超编及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情况,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2310”举报电话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举报。只有将事业单位的编制数和实有人员公之于众,才能真正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否则任何形式的机构编制监督在不清楚编制数、领导职数和实有人数等情况下都是不现实的。
(四)合理设定事业单位岗位,有效遏制事业单位人员膨胀。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对现有的事业单位实行科学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岗位设定和管理方式,对同一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合理设定岗位,规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用编制的比例。通过科学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对事业单位实行按编定岗、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总量控制的模式。逐步转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式,严格按照单位需要和岗位进人,有效遏制人员膨胀。
(五)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建立高效服务型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应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的需要,要增强和完善对社会公益事务服务的能力。因此,不着力解决事业单位机构臃肿、人员膨胀,人浮于事的现状,就无从谈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规范管理及其对经济社会的高效服务。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要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要精简机构和人员,重点和难点是精减人员。精简机构相对于历次事业单位改革来说都不是什么难事,关键是精减人员的问题。只有事业单位人员精减下去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才能真正减轻财政负担。通过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使事业单位卸下身上沉重的包袱,提高工作效率,发展事业,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