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案件之汇报案件的基本方法(2)

2025-04-27


(三)汇报案件的来源此处应当汇报案件初查单位根据何种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查获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在何种情况下被扭送归案以及投案自首等到案方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具备投案自首、以自首论或者拒捕等法定从轻、从重情节的,要着重汇报。汇报这一部分要高度概括,首先给听取汇报的领导一个初步印象,至于到案的具体情况还要在汇报案件事实时进行补充汇报。
(四)汇报案件的事实及证据问题这是汇报的中心内容,也是汇报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有关量刑事实等。1.汇报审定的案件事实。汇报案件事实,必须按照“七何要素”进行,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和危害结果一种都不能少,要叙述清楚、完整。汇报一人多案的案件,在汇报案件事实部分可以使用以下三种方法。一是依主次罪的顺序汇报;二是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顺序汇报;三是对作案次数较多而罪名、情节又大致相同的,按综合归纳的方法汇报。不管采用何种方法,都必须把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叙述清楚。所谓清楚,就是简要、明确地叙述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经过、后果等,以便领导根据客观事实对该案定性处理。叙述犯罪事实不仅要求高度准确,忠于事实真相,而且必须全面、正确。案件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都属于证明对象。定罪事实是指与认定是否犯罪有关的事实,包括影响到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而量刑事实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汇报案件是在汇报定罪事实的基础上,也要注意汇报量刑事实,以便领导正确决策。2.汇报案件的证据情况。这里不仅应当汇报收集证据情况,还要汇报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情况,要有对本案证据的具体评价。由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汇报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在汇报犯罪的时、地、人、情、果、犯罪动机与目的的同时就包括了有关证明情况;而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多人多起的案件,将收集证据情况与审定案件事实同时进行汇报,不容易组织语言,容易造成混乱。故对此类案件除了要注意汇报以上“七何要素”外,还要专门汇报有哪些案件证据比较充足可以认定,哪些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如,某作案多起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当场抓获后又交待了三年来多次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可以这样汇报:张某被抓获后,经讯问交待了多起余罪,办案人员就带其外出辨认作案地点取证。经辨认,张认出入室盗窃的地点五处,经走访这五家确实在张某交代的盗窃时间内被盗,被盗物品与张某所交代的基本一致,可以认定这五起盗窃案件的盗窃价值为4000余元。此外,张某还交待入室盗窃6起,由于他找不到犯罪地点,无法查找被害人,又没有收缴相应物证,故这6起盗窃案件无法认定。对于破案距发案时间比较长久的案件,在汇报时一定要重点汇报如何认定这起案件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所为;对于盗窃案件要重点汇报如何认定的涉案物品价值;对于伤害案件要重点汇报致伤责任和对伤情的认定,对于强奸案件要重点汇报如何认定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对于杀人案件要重点汇报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凶器认定、血迹鉴定等证据情况。不能用“本案有被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有同案犯口供相互印证等”共性语言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作一致的证据评价。
3.汇报有关量刑事实。量刑事实,是指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从宽或者从严处理的相关事实,包括法定量刑事实和酌定量刑事实。对于法定的量刑情节要着重汇报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累犯,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的表现,是否为主犯,是否年满18周岁等。酌定量形情节包括行为人在案发后是否积极抢救被害人,是否积极退赔,认罪态度如何,平素表现如何等。这些情节虽然不影响定性问题,但是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影响到对其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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