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母亲教育与和谐社会构建和关系(3)
2025-04-30
三是对母亲的认识还存在许多误区。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生育的工具,做母亲就是为家族传宗接代。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妇女走出家庭和男人一样参与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取得独立的人格权利,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千百年来积淀在人们思想深处的观念没有得到根本的澄清,仍然把生儿育女看成是纯粹的个人私事。在“左”的思潮影响下,这种观念更是被推到极至。我们不会忘记,在那些年代里,在“大公无私”的口号下,人们追求的是“弃小家,顾大家”的“精神境界”。那些为工作而放弃对孩子的照顾,甚至在年幼的子女生病,乃至濒危的时候,也为了工作置之于不顾的母亲,被评为英雄和模范,被人们视为楷模。那时,人们不认为她们作为母亲大大地失职了,而认为她们做到了“公而忘私”。至于那些牵挂孩子,照顾孩子较多的母亲则被看作是“自私的”、“落后的”。今天反思起来,那是多么的荒谬,这种行为的背后,实际上是将子女看作私有财产,将养育子女视为个人私事,这是一个极大的认识误区。
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母亲教育”
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母亲教育史,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忽视母亲教育。母亲教育的核心是教育女性,母亲教育就是要引导和帮助更多的“自然母亲”成为“合格母亲”。母亲素质的提高,直接影响家庭与社会。母亲通过言传身教,可以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可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首先,要在法律上体现母亲的社会价值。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要以立法的形式把提升现代“母亲素质”这一时代要求规范下来,从而引导全社会走出认识误区,将孩子抚养、教育成人看成是一种法律行为,让每一位母亲尽力承担起社会、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同时,要规范
“母亲角色”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和方法,以及对“母亲角色”的监督及落实(即失职的处罚和约束)等内容。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干预监控机制,为母亲素质强化提供支持性条件,以督促母亲教育好自已的子女。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目前,有资料显示,我国未成年人行为问题检出率在6--22之间,全国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至少有3000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困扰,为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当家庭环境恶劣、家庭功能失调或者父母的教育方式不良,母亲无法自已解决问题的时候,应该有专门的组织介入,加上学校教育、社区组织、司法部门等方面的配合弥补,进一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以减轻后续的司法负担。孩子无法选择自己的母亲,社会也不可能规定一个统一的做母亲的标准,但没有健康的母亲不会有健康的孩子,政府可以有针对性的设立母亲教育社会干预机制,使母亲有师可求,如建立家教咨询机构,进行电话或书信咨询服务,帮助母亲解决困难等。还可以通过社会干预机制定期对母亲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建立母亲心理状况档案。特别对那些有过痛苦经历或家庭不幸而存有心理障碍的母亲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使她们的心理、性格能够及时地恢复正常和健康,提高她们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抵御力和免疫力。正因为母亲教育在人的一生中是不可替代的,所以,用立法的形式来保障母亲教育水平的提高,势在必行。
其次,社会应为女性愿意做母亲提供安全的社会保障。要在全社会提高对母亲问题的认识,让人们清醒地了解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发展与母亲的关系。社会由男女组成,自古就有“教子成材、光宗耀祖”、“养不教、父之过”的家教论述。但由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观念,社会现状是:“父母养育”已被“母亲养育”的事实所代替。父亲角色日益“淡出”家庭子女教育,儿童从出生到上学基本上是处于母亲为中心的教养环境中。国外在70、80年代就有理论认为:父亲在孩子成长中所起的作用本来就是外围的、间接的,就是通过对母亲的经济和情感的支持起作用的。基于中国的国情和社会现实,我们在正视父亲正日益“淡出”家庭教育的客观事实,有意识地扭转、强化家庭教育里的“父亲角色”的同时,全社会每一个家庭的男性都应尊重女性,重视对女性的经济和情感支持,重视母亲教育。由于女性担负母亲责任的特殊情况,在人生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她们不可能和男性一样投身于社会,女性这一段时间的特殊情况和权益,应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维护,国家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政策,对女性生育子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奖励,以体现社会对母亲价值的承认,也就是为母亲提供安全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