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补偿标准,改进补偿办法。目前对征用农田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最终发到失地农民手中的费用明显偏少,实际上是土地收益在农民和其他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分配。除了提高一次性补偿标准之外,还要探索新的补偿办法,凡因征用土地导致农民或其他人员失业的,应考虑采取发给安置费和土地折价入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补偿:如果对失地人员安排就业,可以只发给转换职业的过渡性安置费;如果不安排就业,除发给适当安置费用之外,还应考虑将土地折价入股,使失地人员今后可以参加土地开发收益分配,有基本生活费用来源。
土地合理化使用工作汇报(2)
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