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8)

2025-04-28

  第五十四条参合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补偿金、挽回不良影响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待遇或吊销其《就诊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就诊证》、《慢性病就诊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使用假收据、证明、医疗文书,套取补偿金的;

  (三)私自涂改《就诊证》姓名、年龄、性别及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的;

  (四)故意隐瞒属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范围内的住院原因,蒙骗医务人员或授意医护人员出具虚假病历,套取补偿金的;

  (五)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方案适用中的问题由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颍政[2007]28号)于本方案生效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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