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困境与解决对策(2)

2025-04-27

  解决困境的几点思考

  明确机构职权范围,突出专设监督检查机构在工作中的主导与协调作用

  一是现有的财政监督局(科)级别要升格,至少要与内设的职能科室高半个级别,要相对独立,但又不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目前,县(区)级财政监督局(科)的级别多为副科级或股级,工作开展受限明显。对驻县(区)一级中央、省、市垂直管理部门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真空”和“人情大于法”的现象,解决办法建议借鉴山东省财政厅设立七个财政检查办事处的做法,将县(区)级财政监督机构改为市级财政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统一机构名称,条件成熟时,可以直接垂直省级财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利用上级授权检查的方式,可以整合监督检查力量,规范检查行为,加强日常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二是对县(区)级财政部门内各业务科室的检查协调工作应在法规上进行明确。实践证明,各业务科室的所有监督检查业务,通过专设财政监督局(科)审核、审查后统一安排,利于提高财政监督力度,利于将财政监督与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利于依法理财工作的开展,并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检查工作成本。

  更新监督检查理念,探索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

  实际开展工作时,要敢于积极探索新型财政监督机制。一是对财政自身,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财政运行机制,为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化奠定基础,逐步建立相对独立和高效的内控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二是对外部,紧密围绕财政改革和管理,突出财政监督工作服务财政管理的职能,积极构建综合监督网络,探索建立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社会参与(举报、提供线索等)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同时,要进一步更新监督检查理念。通过采取业务督导、综合审查等措施,保证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检查程序进行,做到对查处的违纪问题证据齐全,提出的整改建议切实可行,切实维护财政监督工作的严肃性。此外,改变对被查单位重检查、轻管理的现象;加强对被检查单位自身内部控制和自律意识转变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把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起来,真正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威慑力。

  精心选配工作人员,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要严把选人、用人关。由于财政监督工作的特殊性,从事工作的人员在理论修养、知识层次、协调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必须高。可以通过公开考试考察选拔的方式,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政策性强的同志,充实到财政监督队伍中来。

  同时,对工作人员的后续教育应跟上。受客观条件制约,基层财政监督干部普遍感到上级组织的专业培训过少,对新的政策、知识掌握不准,对外地先进的经验了解不多。上级财政监督部门对基层财政监督干部的后续教育工作应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帮助他们掌握常新的财政监督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保证工作开展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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