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水行政执法情况调查报告

2025-04-30

 

根据工作安排,**处、**局相关部门组成**单位水行政执法调研组,于2004年9月至11月先后到**厅、**局进行了水行政执法专题调查。在实地调查、走访座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水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关建议,形成本报告。

一、**水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一)**水行政执法的范围
**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其水行政管理的范围是

(二)**单位水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水法》;

3、《防洪法》;

4、《水土保持法》;

5、《行政处罚法》

6、《河道管理条例》;

7、《防汛条例》;

8、《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9、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0、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11、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

12、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三)**单位水行政执法主要任务
1)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每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有关普法工作。

2)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对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河道内建设项目报建、按批复实施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考古、钻探、挖掘等行为以及占用水域、岸线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3)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河道采砂预申请、申请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申请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申请项目,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水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水工程和开发、利用水、水域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水工程安全完整,维护河道正常的管理秩序。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缴工作。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占用损坏补偿费、水利闸桥维护费、水利工程水费等水利行政事业性规费。

6)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监督检查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调处水利部交办的或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调处的省际水事纠纷,提出调处意见;负责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上报;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督促纠纷各方落实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组织或监督执行批准后的省际边界河道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监督检查省际边界水利工程的实施情况。

(四)**单位水行政执法队伍和制度建设概况
队伍成立情况

**单位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水事案件立案、结案制度”、“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等20多项规章制度,明确了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规范了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为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保障。

(五)水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1、强化水行政执法,有效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和防洪安全
多年来,**单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为保障流域防洪安全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查处违法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违法取水案件。**区域是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地区,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非常必要和迫切。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即开工建设;有的不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同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即兴建取水工程;有有的在临近省际边界地区擅自兴建截水工程,造成了省际间水事矛盾;有的在取得取水许可后,不提供生产运行中的取用水情况。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正常管理工作,扰乱了取水许可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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