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一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峻工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以及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企业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
(五)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六)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七)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
(八)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九)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十五条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上市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5%确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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