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2)

2025-04-29

(四)社会抚养费征缴手段不多

目前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社会抚养费,无外乎计生行政机关直接征缴或将少量案件提请法院非诉讼执行两种渠道。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前提是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具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否则就束手无策,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只是通过封存、扣押拒不交纳者的部分动产,顶多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迫使其缴纳,而从未象执行经济案件那样,采取封存、拍卖拒不缴纳者的不动产等强制措施,更没有采用过限制其他权力之手段。由于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渠道还没有广泛开辟,征缴措施上的不够严厉,给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留下了抗拒缴纳的空间。

三、解决社会抚养费征缴难的办法(渠道)

解决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除了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人口出生外,还要从多方面着手。

(一)要切实提高对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各个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通过运用这种经济制约手段和措施,达到规范公民生育行为,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最终减轻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各级决不能因为社会抚养费征缴难到位而采取能征多少算多少的不负责任态度,更不能听之任之。要清醒地看到,将一个人抚养到16岁,国家和社会至少要承担2.19万元的抚养费,每征收一分钱到位,就给国家和社会减少一分钱的社会抚养费,否则,国家和社会就要多承担一分钱的经济压力。如果对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有的征缴了,有的没有征缴;有的全部征缴到位了,有的却只有部分或少部分征缴到位了,就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是一句空话。如果不依法将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就会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失去应有的限制,就会让人产生一种无所谓的错觉,造成更多的违法人口的出生,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难度,给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法律的贯彻实施产生阻力,甚至影响社会的全面发展。我们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一定要把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首先要把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到位率作为一项关键指标列入到各级党委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年度和任期责任目标考核,二是要把社会抚养费征缴可能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纳入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的范围,并把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列进综合治理工作之中一并考核。

(二)要加大社会抚养费征缴执行配合力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确保不侵犯违法生育子女公民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对计生行政机关下达的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和超过行政复议期自然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决定或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要积极配合,该冻结的款项要予以冻结,该划拔的款项要予以划拔,该采取限制措施的要及时采取,该处分的必须处分,要通过多种有效途径,促使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及时缴纳好社会抚养费。

(三)要依法从严征缴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子女公民应缴的社会抚养费,一要依法足额计征,及时下达征缴决定;二要针对征缴对象的不同状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确保征缴效果;三是对拒不交纳者,法院要反复实行行政拘留措施直至征缴到位为止,或者采取封存、拍卖其不动产的严厉手段,确保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

(四)要完善社会抚养费征缴执行体制。一是适度改革现行执行体制,将社会抚养费征缴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在法院和计生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由法院审查社会抚养费征缴决定合法性等内容,具体执行则由计生行政机关负责。这样既保持了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的审查程序,让执行职能分离出来,更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进行审查,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二是从社会抚养费征缴是事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能否实现的大事出发,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修订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争取依法授予计生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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