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失文化财产遭遇法律限制现状情况(2)

2025-06-15

  法律路径则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同样的情况可以反复适用,通过一国法院的判决予以认定特定的文化财产是否属于公约或条约的调整范围。因此,必须要充分地结合外交路径和法律路径两种方式从国家层面上促使文化财产的返还或归还,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外交路径来促使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的制定,尤其是双边条约的制定,使得彼此两个国家之间在涉及到文化财产的返还或归还问题上有法可依,以使法律路径的解决成为常态。

  比如,我国已先后与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2009年1月,我国还和美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成为文物市场交易国的可能性也正日益加大,因此我们也有必要开始考虑抛开“受害者”的感受,以一种更开阔的视野和更为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文化财产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以促使法律路径的更好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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