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严肃追究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对因决策失误,或不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作风不正、侵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上访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而导致群众上访的;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扯皮,或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对上级交办和同级党政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问题推拖不办,或弄虚作假、谎报处理情况的;以及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党政信访部门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党政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严肃查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要按照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激的原则,对于阻塞交通要道,围堵党政首脑机关、重要会议会场的上访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予以劝离,不听劝告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对带有游行、示威性质的群体性上访,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公安部《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群体性上访活动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由公安人员命令解散,并通过广播、喊话等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开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手段。对在信访活动中打横幅、举标语的,要劝其收起,拒不收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在处理好现场问题之后,对上述行为中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组织、策划集体上访的党员和干部,要按照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机构
(一)继续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局党组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局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组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设在信访局办公室。工作任务由办公室和综合查办科共同承担。
(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信访局年度目标管理,同信访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