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区政府正在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其中包括将个体私营企业列为扩面的重点,尽管政府为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标准上实行优惠政策,但绝大多数个体私企老板都不愿为职工投保。虽然有一部分私营企业在政府的督促下开始参保,但只是为了应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督促和检查,才为企业中的几个管理人员或少数骨干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不过是敷衍了事而已,根本不关心普通职工的生老病死问题。
5、非公有制企业调委会力量比较薄弱,缺乏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企业中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处于失衡状态,职工与企业之间缺乏平等沟通与协调的正常渠道。
建立具有实力的调委会组织是在企业中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必要条件。目前,调委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仍然偏低,调委会力量比较薄弱。这一问题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更加突出。由于企业调委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方面提供的专项资金,调委会成员的工资和福利也由企业负担,这样就使调委会受制于企业一方,很难真正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在大多数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中,至今仍然没有建立调委会组织。同时,在这些没有建立调委会的企业中,许多职工也对建立调委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不了解如何组织建立调委会,也有一些职工认为没有必要加入调委会。由于这些企业缺少调委会组织,使职工的权益更难以得到保障。
另外,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调委会的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对阻挠建立调委会的企业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趁机钻法律的空子,并以种种借口抵制建立调委会。由于企业没有调委会组织,一旦发生劳资纠纷时,职工在企业中便往往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
另一方面,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外来农民工较多,职工的整体素质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流动性也比较大,对组建调委会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也是影响组建调委会的一个主要因素。
三、政法机关如何依法处理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协调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方面,应当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采取适当的对策措施,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进行必要的规范与调整。要切实提高调委会的地位和作用,广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行协调为主,在企业内部形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同时,政府通过综合运用相应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适当的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调整,维护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特别是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调解劳动纠纷,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1.健全调委会组织,提高调委会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对于符合条件而又没有建立调委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各地调委会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下,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这些企业尽快组建调委会。对于不具备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调委会的小企业,可建立调解小组和调解员,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由当地调委会向企业派驻专业调委会干部,所需费用由当地调委会统筹解决。
二是健全组织,规范统一。依据《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要求,在各街道办事处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内分别建立一个二至九人的调委会,车间设立调解小组,班组中设立信息员,形成了上下贯通的调解网络。健全纠纷排查、纠纷调处、纠纷报告、纠纷登记、纠纷回访、等制度。并且要做到首先年初有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其次及时正确的调处纠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其三积极开展创“四无”活动。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自杀死亡;群体械斗和集体上访。其四要每月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有单独的调解室,其五各调委会有调解工作需要的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其六各调委会建立“四牌”、“一图”上墙,“五薄”、“一册”登记。通过“多管齐下”的工作措施和制度,较好的保证了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正规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