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法制科长巾帼楷模先进事迹材料(2)

2025-06-13


  此人叫孙明利,48岁,是**区大新庄镇柳一村村民。受伤前在华北煤炭医学院下属服务公司从事基建工作,2003年2月,在施工当中被砸伤,造成股骨头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院方在支付少量医疗费后便不再给予任何补偿,而且停发了他每月900元的工资。孙明利是家中主要劳力,母亲长年卧病在床,父亲身体也不好,儿子又尚未成家,本来生活就捉襟见肘,这次意外事故无疑将一家人逼上了绝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2004年11月,孙明利找到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受理援助申请后,指派***律师担任孙明利的代理人。
  ***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始调查取证,几个月时间里她先后20多次到华北煤炭医学院了解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她用真诚和公正,以对法律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取得了证人证言。院方领导虽口头上答应尽快解决,却一拖再拖,想以此逃避赔偿责任。由于没钱治疗,孙明利的伤情不断恶化,如再拖延下去,会有生命危险。2005年6月,孙明利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2005年7月13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孙明利与华北煤炭医学院达成调解协议。
  ***同志以强烈的事业感和责任心,在司法战线上勤勤恳恳,开拓进取,廉洁奉公,呕心沥血,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与拥护,树立了人民满意的“公仆”形象。她常说:“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正是凭借这种工作韧劲,她以女性特有的果敢、细致和耐心,在人民群众的心中谱写了一曲壮丽的司法干警的赞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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