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红包礼金现象的认识(2)

2025-04-28

2、惩治收受礼金行为的手段不力。惩治收受礼金存在三个盲点。一是只惩治接受方,没有惩治赠送方;二是惩治本级或下级容易,惩治上级难,有时不但惩治不到,而且还会影响地方项目资金的划拔;三是惩治收送礼金行为只有纪律手段,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

3、主导社会的人际交往观念不当。我国是礼仪之邦,主导人际交往的观念就是“表示、表示”,这恰好应和了一些别有用心人的本意,给他们提供了用红包、礼金等小恩小惠逐步拉拢、腐蚀党政干部的机会。

三、治理红包、礼金现象的几个难点

一是界定合理与违纪难。礼金、红包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就是因为其往往穿上了合情合理的外衣。在哪种情况下送礼金合情合理?送多大数额属于合情合理?属于违纪的数额如何细化并量纪?这些都没有明文规定。

二是界定违纪与违法难。收礼金是违纪的范畴,哪怕累计数十万元,都只是违纪的范畴;收受贿赂是违法的范畴,哪怕一次仅有五千元,一万元,都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区分礼金和贿金比较难。我们曾经办过这样一个案子,某乡镇干部王某想当副乡长,在节日期间王某给乡党委书记陈某送了10000元现金,王某后来如愿当上副乡长。在办案过程中,王某、陈某均交待了这一事实,但就是无法查证陈某为王某当副乡长谋了方便,不构成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最终只有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论处。从这一点上看,送礼金和贿赂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但惩处却相去甚远。

三是界定违法的尺度难把握。现在有一种新的提法,就是把累计收受数额较大的礼金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入司法程序解决。这样处理的难点在于,礼金中的合理成分定多少?多大数额定为违纪范畴?多大数额定为违法范畴?违法的档次如何界定?

四、治理红包、礼金现象的几点思考

1、规范行政行为,制约行政权力。在社会上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领导站在台上有人送,退下来后无人送”。这充分说明,送的人就是看中了这些人手中的权力。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比如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程序;全面实行公开招投标,实行“阳光”操作;深入开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扩大公推公选面,等等。这些办法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让送礼的人觉得没有必要送。

2、明文规定正常礼金的标准。按常理,礼金的多少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血缘关系,近就多一点,远就少一点;二是亲疏关系,亲就多一点,疏就少一点;三是利害关系,大就多一点,小就少一点。前两种关系是以情而论,后一种关系是以利而论。以情而论的礼金数额在情理之中,以利而论的礼金就存在超常。以南充的实际来论,200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6232元,一般的工薪阶层送一次礼金就100、200元,高收入者在300、500元左右。可以说,正常礼金范围大致在1.5-8%之间。一些人为了达到其功利性目的,一次就送3000、5000元,甚至更多,超过正常范围50倍以上,这肯定属于超常范围。建议把一次性正常礼金的范围核定在本地(地级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以内。

3、划定违纪违法的界线。加大惩治力度,就应该将累计巨额的非正常礼金纳入司法范畴,既可震慑腐败分子,又可有效防止个别违法人员将收受的贿赂往礼金上转移。建议参照贪污受贿的标准,细化收受礼金的量纪、量刑依据。建议最重纪律处分使用“双开”;数额特别巨大,触犯刑律的判处最高有期徒刑15年。另外,建议在重典收受礼金人员的同时,对赠送人也进行严肃处理,提高腐败成本。

4、制定《财产申报法》,掌控家庭收入。将财产申报纳入法律范畴,制定《财产申报法》,规定个人必须向国家申报财产。申报不实,司法机关可以介入检查;申报属实,但数额超过合法收入,就必须说明来源,来源不明就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从而解决长期收受礼金并聚沙成塔和将贿赂款分解成礼金逃避法律制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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