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人民警察的权力是通过执行国家法律的形式体现,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能将权力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所有有人民警察权力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是考核人民警察权力观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人民警察的权力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而执行国家的法律,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荣誉权、民主权、甚至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关系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必须极其严肃,极其认真,高度负责,不能因执法疏忽、大意甚至滥用权力,而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笔者联系公安工作实际,认为唯“严格”两字,并归纳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警察权力观的建设。一是要强化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规范性,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一般的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也不能把构成犯罪的行为当作一般违法行为来论处,更不能冤枉无辜,把无罪的人作有罪处理;二是要强化枪支警械、强制措施的正确实施和管理,坚决制止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的行为和作法。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警械和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是预防、制止犯罪的有力手段,但强制措施及枪支警械的实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随意使用,不能当作吓唬人民、谋取利益的工具。三是要坚决杜绝刑讯逼供。人民警察在刑事案件的侦察过程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以便准确地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减少冤假错案。一句话,就是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大力坚持和弘扬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四是要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人民警察在办案和执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上下级同志间、姻亲间、朋友同学间的各种社会关系,要正确处理和对待办案经费不足引发的各种矛盾,要坚决抵制为钱办案,办金钱案、坚决抵制以罚代刑,以罚代处的错误行为和作法。五是要坚决杜绝非执法主体人员参与执法。近几年来,由于少数公安机关领导认识上的差距,以及公安机关警力的严重不足,致使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派出所,常常让保安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等招聘人员参与执法活动,人为造成了警民关系紧张的现象。
凡此种种现象,我们在公安工作实践中,均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以上现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保障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
再次,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受人民群众监督。这是树立正确的人民警察权力观的根本保障。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是法律赋予的,人民警察为人民办事,替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民警察在权力的实施过程中,应自觉完善和接受各项监督制度,为断强化执法活动的内处监督,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加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树立人民警察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使这种监督制度化、经常化和广泛化,保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权力的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另外,在人民警察权力的监督体系及人民警察权力观的建设系统中,还应正确认识和对待权力监督和实施的矛盾关系,要明辩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进步的。权力监督使权力实施有明确的方向和源动力,使权力的实施始终忠于法律,忠于党,忠于人民,对党、对法律、对人民负责;权力的正确实施又在不断坚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而持久的理解、支持、拥护和赞誉,使权力监督的体系不断完善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