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严格自查,积极整改。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标准要求,我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治理整顿工作不断深入,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三次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指导、督查,并召集各县(市、区)国土部门汇报情况、交流工作、研究措施。在各县(市、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去年12月23日至28日,市政府组织国土、建设、监察、计委、经贸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严格对照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综合验收标准》,通过听、看、查、问、议等方式对各地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我们及时严肃查处。对执行整治标准不严的少数地方给予严肃批评,责限期整改。对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我市彻底清查了土地征用、执法监察、开发区(园区)建设等方面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狠抓整改,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开发区(园区)得到彻底清理。
开发区(园区)整顿方面,我们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重点采取“停止、撤销、收权、控制”四条措施,坚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设立的开发区(园区),从而使开发区(园区)建设“低、小、散”状况得到根本改观,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是全面查清了开发区(园区)的基本情况。我市原有各类开发区(园区)**个,其中,经省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个,省级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个,市级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个。**个开发区(园区)实际规划建设面积**平方公里,其中已建成**平方公里,规划建设面积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平方公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平方公里。
二是严格清理了各类开发区(园区)。我市严格按照规定对开发区(园区)进行撤销整合,除拟保留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园区)及适当保留部分有较大特色优势的开发区(园区)外,其余各类开发区(园区)已全部撤销。拟保留开发区(园区)的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清理整顿中,县及县以下设立的开发区(园区)我们不以任何名义并入其他开发区(园区),一律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文,全部摘牌、销章、散班子。
三是一律停止了开发区(园区)的新设和扩建。自去年7月起,我市已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精神,停止报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报批现有开发区(园区)的扩容,停止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开发区(园区)用地管理。各地对违法违规下放给开发区(园区)的土地管理权,已由政府发文一律收回。全市拟保留开发区(园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与土地登记发证管理权,已纳入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范围。开发区(园区)土地出让收入已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我们加强了进入开发区(园区)项目投资密度、建筑容积率的控制,要求省级开发区每亩投资必须在120万元以上,特色工业园区每亩投资必须在75万元以上,进一步提高了集约用地水平。开发区内的抛荒土地正在按照有关政策,抓紧收回或复耕处理。
(二)土地市场调控有效加强。
土地市场调控方面,我们坚持垄断一级市场,规范完善二级市场,促进了土地市场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一是各项调控机制逐步完善。我市先后成立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城市土地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土地资产处置、出让地块规划、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实行集体决策。逐步建立健全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交易管理制度、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公开出让制度等一系列土地使用制度,促进了土地市场体系的发育和规范。市及各县(市)均已编制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计划及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立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及土地供应信息公布制度,出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土地交易纳入统一招投标平台,一律进场公开交易;落实行风监督员介入的社会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介入的组织监督机制。“要土地,找市场”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良好环境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