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2)

2025-11-12

秩序的,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开发区王冬人诈骗案件)

三、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一)辽宁法院的新近意见。根据省法院的意见第5条: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及违约后的态度看,同时参照 1996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获得合同标的财物而拒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 携带所获财物潜逃的; (2)肆意非法处置、滥用、变相占有被害人财物的;

(3)大肆挥霍对方的定金、预付款、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

(4)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等方法,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被害人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将以诈骗方法得来的财物大部分用于归还债务,弥补亏空的; (7)根本就没有经营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8)抽逃、转移、隐匿被害人财物,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

(9)隐匿销毁财务帐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被害人财物的;

(10)为继续实施合同诈骗,拆东墙补西墙,或将被害人财物用于亏损或进行不营利生产经营项目的;

(11)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为履行合同设置障碍,且占有对方财物拒不返还的。

(12)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被害人财物,或者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等情况。

(二)实践中的难题。“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比较好理解,但在实际中,在证据的采用上和事实的认定上较难操作。修改后的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具体情形中,前三项都明显可以看出规定的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就要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只有第四种“携款逃匿”的行为,主观故意要靠推断得出。

所以,在理论上要坚持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证据,只要客观上存在法定犯罪行为的事实,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的“清白”,就应当认定为有罪。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实践中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许多诈骗案件由于受侦查技术及侦查人员能力的局限,难以查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司法推定考察的因素。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作出司法推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3)有部分履约

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又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证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履约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没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是虚假的行为”。履行行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履约能力的不同情形来判断,这里应该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下对行为性质的认定:(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采取积极履约的行为,在尚未履行完毕时,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将对方财物占为已有。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2)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务。这种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所以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2)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一般不以合同诈骗论。(3)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应该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6、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四)法院座谈会研讨的观点。第41集刑事审判参考,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研讨综述中,多数代表的观点是:

作为以公私财物为犯罪对象的合同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都具有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构成犯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既是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的重要界限,还是区分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如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依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除了审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外,还必须认真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合同诈骗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为基本出发点,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综合判定。

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填补经营活动造成的亏空,采用欺骗手段不断与他人签定合同,“拆东墙补西墙”归还欠款并最终造成损失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一方面,行为人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定合同后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努力或者仅履行少部分合同,将取得的他人财物挥霍,或者用于其他非经营性活动,丧失归还能力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有履行的能力,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没有实际资金,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验资和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尔后利用空壳公司签定合同骗取公私财物从事所谓“借鸡生蛋”的经营活动,最后无法归还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非法活动、归还欠款、非经营性支出等方面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行为人将骗取的奖金用于正当的经营活动,并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一般不能以合同诈骗定罪处罚。(2002年第29缉参考有一个程庆合同诈骗案) (五)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问题。多数代表认为: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产生于其非法控制公私财物之前。但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在合法控制他人的财物之后,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愿放弃财物,从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犯罪的有关刑法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产生于合法控制他人财物过程中,或者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之后。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在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款项之后,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拒不支付货款或者交付财物,或者不偿还资金,则可构成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六)、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限。合同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达到在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骗行为;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进行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在手段上更是花样翻新。而且,合同欺诈行为往往和合同诈骗罪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1、查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可靠。如果发现行为人签约时的主体就是虚构、假

冒的,无营业执照,无办公地点、无资金和货源等重大不真实情况,基本上可以判定属合同诈骗,如果主体资格真实还应进一步查明其他情况。

2、查明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或具有有效的担保。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或合同有效期内有充足的货源或后备货源,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或担保,或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具有找到货源、资金的可能性;或者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等,应认为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如果根本不具备上述情况,却与对方签订了大大超过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又无可靠的担保,则可判断为不具有履约能力。

3、查明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意和行为。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积极为履约作出努力,或者经过努力后仍不能大部或全部履约,自愿返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具有履约的诚意和行为。如果签约后的行为是为了把对方的财物骗到手,根本不去考虑如何履行合同的问题,或者以履行其中一部分为诱饵,对其余部分不再履行,也不退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款物,则可判定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 4、查明行为人对已取得款物的处理方式。合同签订后所交付的定金、货款、预付款等,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行为人把对方交付的款物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之中;或用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开支中,可以认为他们的欺诈行为还是属于民事范畴。如果对方交付的财物一到手,行为人即用于挥霍、享乐,进行违法活动,甚至携款潜逃,则应判定触犯了刑律。只要我们掌握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查明了行为人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抓住了区别经济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的纲和领。

办案实践中把握的原则: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欺诈的是“以欺诈、胁迫手段”,两种行为的相同点是“制造虚假的事实,使用了欺骗手段”和非法(违反刑法和民法之别)获取了财物。二者的不同点是.,在主观故意上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没想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民事欺诈则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钱财的目的,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瑕疵、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在实践中掌握,凡符合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的行为,如果没有证明其确实是真诚履行合同的证据,就应当确认为合同诈骗,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结束语: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我国著名的刑法学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论述合同诈骗罪中曾精辟地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动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这更明确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本质区别。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24高考地理第一轮复习专题3微专题十一河流之河流特征思维导图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7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