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评审和评选机构职责)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等有关日常工作;
(二)负责评审(评选)委员会委员及专业评审组委员资格的审查;
(三)指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并在规定期间筹备召开评委会;
(四)组织对推荐为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专利奖金奖项目的实地考察和其它形式的调查及答辩;
(五)负责奖励荣誉证书的制作和奖金发放。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杰出贡献奖的评选。
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成果转化推进奖候选单位负责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专利奖金奖候选项目完成人及单位的答辩及有关情况;审议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专利奖银奖、优秀奖有关情况;
(二)审定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拟奖项目、单位、人员及奖励等级建议名单。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评奖项目进行分组评审,并提出初审建议。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保密要求)
奖励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及申报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省以上在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联名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申报者应填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一)申报科技杰出贡献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成果鉴定证书、成果评价报告、评审验收证书、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行业准入等第三方评价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成果转化推进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推荐书》;
2.成果转化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科技进步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成果评价报告、成果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
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第三方评价证明)及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查新报告、研制报告等)。
(四)申报专利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专利奖推荐书》;
2.专利证书及专利公告文件;
3.奖励申报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4.该项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行业准入证明、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 (推荐限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及产品等必须取得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已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项目及个人一般不再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取得明显的推广应用成效的项目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条 (材料审查)
申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报者,自告知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审(评选)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一条 (评审表决规则)
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及专利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科技杰出贡献奖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专家委员会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侯选人提交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二)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及专利奖的初评以网络评审和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由记名计分排队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三)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初评推荐为成果转化推进奖候选单位负责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以及专利奖金奖候选项目主研人员的汇报及答辩后,由评审委员会现场考察组介绍情况,到会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候选者公告)
奖励委员会根据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及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结果做出奖励决定,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保密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奖励报批)
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获奖项目、单位、人选及奖励等级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回避)
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申报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评选)委员及评审专业组专家参加评审(评选)工作。如确有需要,当涉及到该委员的相关项目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受理)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异议调查协调)
异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必要时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的调查、核实的义务。
对征得的异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评审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期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推荐人。异议自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60日之后至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可以重新推荐评奖。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等级及限额)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不分等级。
成果转化推进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10个,不分等级。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不超过5项;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15项,二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40项。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及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名,单位不超过12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