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2年11月23日 浏览量:45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做好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成都市专利奖,以下分别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推荐、评审(评选)、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授予对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及通过科学技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及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及指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评选)组织工作。
第二章 授奖条件、评审(评选)标准及奖励等级
第五条 (科技杰出贡献奖授奖条件)
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的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标准)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标准是:
(一)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带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带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在本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其中一产业类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二、三产业类近两年累计上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成果转化推进奖授奖条件)
成果转化推进奖候选单位应是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在蓉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机构。
第八条 (成果转化推进奖评审标准)
(一)制定有促进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建立有促进成果转化的创新方法和制度;成立有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
(二)所组织推进转化的科技成果实现了重大的技术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我市及其它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条件)
科技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候选人是该研究成果的部份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及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及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
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是:
(一)技术研究项目经济效益类
在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工艺及其系统(包括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及技术综合)和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是指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技术研究项目社会效益类
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推广应用成效。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
在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等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根据候选项目的总体水平及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研究项目经济效益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研究项目社会公益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
标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普遍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及方法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 软科学研究项目
1.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创新,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专利奖授奖条件)
专利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属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被控侵权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及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三)专利权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及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户口的个人(包括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
(四)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得以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第十三条(专利奖评审标准及奖励等级)
专利奖评审标准及奖励等级根据该专利的创造性、技术难度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金奖;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较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显著的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银奖;
(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有一定原创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优秀奖。
第三章 评审(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评审及评选机构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奖励委员会下设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进奖评审委员会)、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都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成果转化推进奖评审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15—20人,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五年,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工作变动调整。
成果转化推进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15—20人,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五年,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工作变动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