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政法委、维稳办:及时控制现场,研究处置方案。部署防控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县委统战部: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的宣传教育工作。 民宗局:根据区应急指挥中心和民族宗教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分工内容各自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把握事件发展动态,信息搜集整理工作,组织力量做好思想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做好事件发生后对事件进行调研、评估后果、总结经验和教训。
县公安局:参与处理或指导基层派出所和各镇综治委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因不同原因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以及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突发事件中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为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中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相关的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教育疏导和协调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参与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矛盾调处工作,做好事发现场参与或围观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参与处理当地民族宗教群体事件。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县应急办公室报告。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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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负责和民族宗教干事要在第一时间到一线指挥处置,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和事态进一步扩大。
协助做好事发地参与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围观人员的劝阻和疏导工作;协助做好维护事发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工作。
3 预警和监测 3.1事件分级
按照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规模和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事件紧急程序分为四级:
(1)一般事件(四级):影响较小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人数在0-5人以内的上访等事件。
(2)较大事件(三级):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因种种原因造成的6—10人之间的上访、请愿、聚集事件。
(3)重大事件(二级):涉及敏感问题或出现械斗等情况的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问题,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至20人之间的群体性事件。
(4)特殊严重事件(一级):出现人员伤亡,事态迅速扩大,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其他情况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3.2 信息监测收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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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民族宗教方面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核实、分析,并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和办法。
4 应急响应
(一)四级、三级事件发生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日常工作程序处理,如有必要协商有关部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级、一级事件发生时,由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赴事发地,会同所在镇党委、政府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关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态扩大,并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局报告事件动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配合协调处理。
5 后期处置
(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事件进行调研、评估后果、总结经验和教训,必要时报告县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二)根据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修改、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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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县各镇、街道、社区民族宗教应急工作联系网络,公布办公电话和电子通讯方式,保障信息快速通畅。 6.2 队伍和经费保障
二级、一级事件由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四、三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县政府研究处理意见,协调配合基层及相关方面进行处理。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财政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工作经费。 6.3 宣传培训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宣传预案,必要时可组织基层党政相关同志学习培训预案。
7 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中成绩突出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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