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

2025-06-30

部门指导下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结构比例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㈠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㈢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全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总体控制标准见《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附件1)。

㈠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㈡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㈢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㈠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或二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

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附件2:《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4.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5.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附件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1)。

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

⑴ 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3:4:3; ⑵ 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4:5; ⑶ 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5:2.5:7。

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如下(附件1):

⑴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⑵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⑶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⑷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9.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10.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1.对规模小、人数少、分布较分散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㈢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附件4:《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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