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陋习。这也是消灭滋生新的病毒蔓延环境的重要措施。
(3)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不能脱离良好的生存环境。因此我们应当重点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野生动物生存地保护问题又分为自然保护区、一般野外生存地区、非自然生活区三种类型生存地的保护问题。自然保护区较易操作,但一般野外生存地区则因为人类的足迹已经较多踏及,而且过于零碎和数量众多,所以将所有这些区域全部划入自然保护区是不现实的,技术上可以考虑采用一些捕猎的管理,发现一定数量的违法猎物后的惩罚措施这么一种方法。非自然的人类生活区主要的野生动物是迁徙鸟类,新法中完全有必要设立一些限制捕猎的条款。但是后两者都很难完美控制。
(4) 调整保护范围以及立法目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的错误已经无需置疑。人不应当在被视为自然界之上或之外,而是与自然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因此应当用“全面保护”来代替原来的“重点保护”,并增加“多样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全面保护的目的。
2. 主管机构的调整
权利未分离的社会就不足以有宪法。可见分权的重要性。同理,我国也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之间要形成监督机制,从而制约权力部门的权力滥用。除此主管机构要加大打击力度,基于野生动物的稀缺性及不容乐观的现状,财政应该给于充足的资金支持,并应扩充某些急缺人手的检查部门,以更好的履行保护职责。
3. 腐败仍需严厉打击
腐败问题一直是我国严加打击的一个对象。但是在这个野生动物问题上,尽管野味花费很高,贪污挪用的现象很严重,但由于食用后便无法用金钱估计,而且也不易于证明,所以往往会被别人忽视了。考虑到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凡发现有食用或收受野生动物标本等行为,要严格追究其责任,并给于相应惩罚。同时设立相应的举报热线,以更好的监督高官。
4. 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重视后期处理问题
媒体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的动物保护觉悟得到提高,并利用官员,明星等的示范作用真正的从己做起。而且还需要明确的是保护的不仅仅是珍稀的濒临灭绝的动物,还包括其他的普通动物,否则今天的宠物也许明天就也会面临灭绝的危险。这些责任媒体应当认真承担。
除此,后期的处理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正所谓细节决定一切。“可以规定有关缴获的野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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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如何处理,即就近放归自然或放入自然保护区;规定缴获的野生动物制品如何处理,如果直接销毁,则从经济角度讲增大了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如果转而由缴获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出售,则国家也成为了违法责任主体,因此,对于珍贵的野生动物制品,可以收藏入博物馆,或有偿作为科学研究的原材料等,既要合法,又要不完全违背经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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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保护迫在眉睫,而且这不仅仅是一个人,一个组织的任务,而是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与职责。希望更多的人都能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来保护我们那已为数不多,甚至濒危的“野生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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