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内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 验等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之间,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晋升另一 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先 转后评。
由于工作变动,已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转评 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资 格,可根据本人实际,直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的专 业技术人员,拟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 资格后,在高校教师岗位工作满2年,方可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 格,其业绩成果以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仅作参考。
(二)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 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要求
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 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 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调入人员要求
由党政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 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 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副高级以下相应 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要求
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 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第十六条 返聘人员要求
被返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退休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 资格,但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兼职人员要求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 二分之一;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 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延迟申报人员要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 申报:
(一)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 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 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5年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九条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1) 第二十条 高职高专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 (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补充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完成并发表在具有 “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 “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 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三)按要求提交的论文,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 期刊上发表。同一原创作品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只计1次。
(四)本条件所称核心学术期刊指收录在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 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中所列核心期刊。
(五)经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并审定的教材,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六)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特色专业、自治区品牌专业、精品课、双语教学示范课、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示范中心、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七)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等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高等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不低于本条件的评审条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 专业课教师能胜任本科生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讲授工 作;近三年来曾为本科生系统主讲两门(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可要求讲授一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公共基础课教师(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认定,下同)能胜任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程讲授工作;近五年为本科生主讲公共基础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三)具备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或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经历。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 论文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