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担因交货误期及货物质量问题而引起退货、换货等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5)、承担对外合同规定的对外技术服务。
(6)、甲方保证委托出口的上述产品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未侵犯任何第三者的知识产权。
6、乙方(代理方)责任:
(1)、负责上述产品在上述目标国际市场的开拓与推广工作,并承担相关的宣传与推广费用。
(2)、负责上述产品出口时的对外联络、报价,以及支付条款等的协商与洽谈工作,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并完成出口合同的跟单操作。
(3)、与甲方配合,全程负责上述产品出口的所有商务操作,包括仓储、运输、通关,以及委托国际货运等。提供出口核销单、转发运单,商检单,原产地证,保险单;做出口发票、箱单、接收货款、议付、结算、核销等手续。
(4)、负责上述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所有国际法律事宜。
(5)、通知国外买方准时到码头换单、接货,及按时付款。
(6)、承担出口操作中如港口、通关、代理费、银行费用等所有费用。
7、其它
(1)、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本协议的任何更改,均须双方授权代表协商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更改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由有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通知另一方,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可视情况免除责任。
(4)、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的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三年,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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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代表: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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