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已,以身作则,真正做到为人师表。保持平和心态,不要过于急燥。在对待学生方面,要做到平等、公正的态度。特别是对待困难学生要有耐心,有恒心,对待不听话的学生,可以采用一些比较随和的办法,别让师生关系僵化,因为这样的效果就不大好。因此,要时刻为人师表。
3、在工作过程中,虚心听取学生们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自身的教育意识,增强自己敢于同不良现象做坚决斗争的勇气,树立良好教师的自我形象。
有关《中小学生守则》通用三
通过对《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学习,收获很大,我明确了自己身为一名班主任应肩负的使命和责任,在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明确了自己工作的特殊性和享有的待遇与权利。班主任不仅仅是学校的一个工作岗位,更是一种责任,一种精神,一种使命和义务。这一工作过程也是自身生命质量不断提高的过程。我们要自尊、自爱、自强,要以“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人生进取精神,“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博大胸怀,做学生的道德榜样,所以能被选聘为班主任,我骄傲、我自豪,我也决不辜负学校、家长、社会对我们给予的信任和期望,努力做好班主任工作。
一、做好班级建设的引导者
班主任除了自己的教学工作外,最重要的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一个班集体如果长期缺乏思想教育就会如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学生没有集体荣誉感,没有进取心,部分学生的坏习惯还会影响周围学生,导致班级不断的出现一些让班主任头疼的事,班主任首先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毕竟学习是学生到学校的主要目的,班主任应当不时奖励学习好的学生,鼓励有上进心的学生,帮助后进生,使班上的所有学生都把学习放在首要位置,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开展班级图书角,鼓励学生多读课外书,拓展知识面.同时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品德教育,使学生学会尊重,学会感恩,学会珍惜,避免出现一些学习好,品德差的孩子,力求每个孩子在智育和德育上得到应有的发展,成为合格的人材,班主任的这些工作必须有计划的逐步实施,采用一些活动使这些思想渗透到班集体中,不要等到学生出现问题了再去教育,去补救,那样班主任的工作就会显得很被动,班主任要把思想教育的主动权放在自己手中。
二、用心做好班级管理
作为教师对待学生,首先要有爱心,很多教师往往对一个班上的好生和差生关注得比较多,好学生成绩优异,需要提高,差生学习能力差,需要帮助,而中等生一般成绩平平,在班集体里不显眼,不容易引起老师的注意,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中等生拉一拉就能成为好生,而放一放就变成了差生,因此,作为老师对班上的孩子应当同等对待,让每一位学生都得到关注,不忽视任何一个学生。
三、与家长站在同一战线上
要把学生教育好,家长是我们要积极争取的一个重要力量,我们要把家长争取过来,使家长与老师站在同一战线上,形成合力来教育学生,由于教师家长工作都很繁忙,联系的机会很少,老师一请家长,无非是训话,批评,家长听着很不舒服.开家长会,一般就是报成绩,排名次,家长们又是几多欢喜,几多愁.在家长心目中,老师似乎专门是训人的。这样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作为老师应当设身处地为家长想一想家长是成年人,无论谁都不愿意被别人训话,因此教师不能见到家长就把家长当学生一样训话,应当撇开教师的身份,真心与家长聊一聊孩子的优缺点,讨论怎样帮孩子改掉坏毛病,要努力把家长争取过来共同教育孩子,难得的家长会也应当开得有意义,别开生面,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老师向家长介绍教育孩子的方法,家长之间互相交流自己是怎样教育孩子的,让学生参与到家长会中,让家长听听学生们的心声,帮助父母子女有效的沟通。
班主任虽不好做,但却是个很有挑战性的工作。我工作了十多年,近几年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深知班主任的工作最为烦琐,最为繁多,最为辛苦。因为班主任教师既要承担与其他学科教师一样的教学任务,还要负责繁重的班主任工作,使得班主任教师工作负担过重。《中小学班主任规定》第十四条指出:“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明确了班主任工作量,这充分体现了对班主任工作的尊重和认可,对广大班主任教师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和激励,使班主任教师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来关心学生成长和关注自身发展。
当然,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依相伴的,《中小学班主任规定》赋予了班主任更多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班主任的责任更大,尤其是《中小学班主任规定》期望班主任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所以面对《中小学班主任规定》,班主任应当反思自己是如何管理班级、教育学生的。真正的教育需要的是班主任的爱心、耐心、宽容和智慧。我会继续朝着这一目标努力。
有关《中小学生守则》通用四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