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帐簿中每格书写的文字与数字一般占格的1/2,不要写满格。
(三)登记帐簿必须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在帐簿上使用红*墨水只限于划线、改错和冲正,以及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四)各种帐簿必须按照页次顺序记录。记帐不准空页、跳行。如发生空页、空行,应将空页、空行划一道红斜线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签章。
(五)凡需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六)出纳人员应根据现金或银行收付款凭*逐笔顺序登记,每日分别结出当日余额,现金日记帐的余额应与库存现金数核对相同,并在日结数额下划一道红线。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及时与开户行核对。
(七)每页帐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结出本页合计数和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并抄于次页第一行内,在摘要栏内写上“承前页”。
(八)要定期结帐,月份终了要月结,季度终了要季结,年度终了要年结。
三、记帐错误的更正: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如下方法更正:
(一)划线更*,记帐凭单填制无错误,结帐前发现帐簿记录错误,采用划线更*。文字错误,应对错字划一横线,在上面写出正确的文字;数字错误,应在全部数字上划一条红线,在上面写出正确的全部数字;属于记错帐户,应用红线划销,同时,在应记的帐户中补记。划线后,原字迹要能辨认,记帐人员应在划线处左侧盖章。
(二)红字冲帐法,记帐后发现已经入帐的记帐凭单有错误,采用红字冲帐法。用红字按照错误的记帐凭单填制内容相同的记帐凭单,凭以用红字记帐,冲销原错误记录。同时用兰字填制正确的记帐凭单,登记入帐。
(三)补充登记法,在记完帐后,发现记帐和记帐凭单对应关系无误,而金额小于实际数字,可用蓝字将差额填制一张记帐凭单,补充入帐,记帐凭单和帐簿的摘要栏内,亦应注明原错误记帐凭单的日期、编号和原因。
四、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的平行登记。
(一)凡在总分类帐中进行登记的,也要在其所属明细帐中登记。
(二)记入总分类帐及其所属明细帐的“借”或“贷”的方向必须一致。
(三)记入总分类帐的金额,必须与记入其所属的明细帐金额之和相等。
第二十条结帐,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要把所有记帐凭单登记入帐,将总帐同日记帐、明细帐核对。
二、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本期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在下面划一通栏单红线。年终结帐时划双红线。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年新帐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数,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二十一条年度结帐后,当年帐簿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活页帐要将所有空白帐页抽掉,统一编连续页号,加具帐簿封面和帐户目录装订成册,与订本帐一同办理归档。
二、固定资产明细帐和需要跨年度继续使用的材料明细帐,年终可不编页号。
第二十二条记帐程序
一、县及县以上医院会计,一般可采用科目汇总表记帐程序。即定期把所有记帐凭单按相同总帐科目加以汇总,填制总帐科目汇总表,据以登记总分类帐。总帐科目汇总表记帐程序如下:
(一)根据原始凭*和原始凭*汇总表填制记帐凭单;
(二)根据原始凭*和记帐凭单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三)根据记帐凭单及其所附的原始凭*、原始凭*汇总表登记明细帐;
(四)根据记帐凭单定期编制总帐科目汇总表;
(五)根据总帐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六)总分类帐的余额要定期与日记帐、有关明细帐户余额进行核对;
(七)根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其他有关资料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篇三】医院会计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