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
加大各类媒体科技传播力度。我市各主流媒体要开设科普专栏,逐步增加电视、电台、报刊科学知识的播出时间、数量和版面,满足群众对科学知识的需求。新闻媒体的科普宣传要进一步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及时利用重大科学事件、科学热点问题进行科普宣传,提升新闻媒体科普宣传的档次与质量。提高各类媒体引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大力开发网络科普,开辟具有实时、动态、交互等特点的网络科普新途径。
(八)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发挥现有科普场馆、设施的作用,整合现有科普设施资源。统一规范科普设施建设,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拓展和完善现有科教文化基础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各镇街文化广场、图书馆、博物馆要增加科普设施,加强科普宣传。建立科研院所、各类实验室、部分企业生产测试车间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制度。加快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特色学校、科普社区的创建,推动全市社区“一站、一栏、一员”建设。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科普画廊、科普电子宣传屏和科普活动室等设施的建设、宣传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领导和评估制度
(一)组织领导
1、《纲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实施。东莞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纲要》实施工作。东莞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有关日常具体工作。
2、东莞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自觉把《纲要》实施工作纳入相应工作规划和计划,根据工作目标任务,按《东莞市实施工作方案》(东全科组[2007]3号)有关职责分解,由第一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本系统具体的全民科学素质实施工作方案,发挥各单位优势,抓好系统内各类人群的科学素质提升工作。
3、各镇街要将《纲要》实施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范围,制定相关措施,完善工作机构,建立监督机制,加大公共投入,推动《纲要》在各镇街的贯彻实施。
4、东莞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实施《纲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督促指导,加强联络协调,保障《纲要》在全市范围的顺利实施。
(二)分工督办
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各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及现实需要研究并提出工作要点建议,由市府办公室下发各责任单位执行;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织实施,市府督查室与领导小组对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监测评估
建立我市《纲要》实施的监测指标体系,并将其中相关重要指标纳入我市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坚持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市公民科学素质调查、评估,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四)表彰激励
进一步加大对科学普及工作的表彰奖励力度,建立完善科普兼职人员和科普志愿者激励措施,表彰奖励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五、保障经费投入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关规定,要将新莞人纳入科学普及对象,逐年加大科普经费的投入,将科普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纲要》的顺利实施,市财政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所需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加大科普专项资金的投入。积极推动科普事业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广辟社会资金投入渠道,落实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捐资建设公益性科普设施和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享受国家和市的有关优惠政策,逐步形成财政拨款、单位投入、社会赞助的多渠道科普经费投入机制。
六、加强队伍建设
提升在职科学教育、传播与普及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进修活动。积极引进科学传播、科学普及专业人才。要加强镇街科协的机构建设,支持科协按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在职科技工作者、科普志愿者、大学生和离退休科技、教育、传媒工作者等各界人士参加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业和技术特长。支持科技专家主动参与科学教育、传播与普及,促进科学前沿知识的传播。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 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 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核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的面积;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知》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要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法转为国有,并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