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鼓励我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的科技人员,到沿海和山区开发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产业等,可采取如下形式承办各类事业:
(一)承包、承租和领办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
(二)承包“星火计划”项目或应聘到中小企业工作;
(三)兴办或经营集体和个体所有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
(四)创办各类小型合资企业和股份公司等。
第三条 第三条 科技人员可自由组合或由个人承办上述各类事业,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第四条 第四条 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等方式(政府机构的科技人员不得停薪留职)到城镇和农村承办各类事业,原单位应予批准。发生争议的,由同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仲裁解决。
第五条 第五条 科技人员需离开单位承办各类事业的,应提前两至三个月向本单位提出报告,单位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答复。科技人员已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原则上应在完成该项任务后方能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已签订科研合同的,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第六条 第六条 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如需使用原单位科技成果的,应与原单位签订使用合同。
第七条 第七条 对辞职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其原居住地户口;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住房,需暂住原单位住房的,应与原单位签订合同;人事关系(包括个人档案)、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管理;保留国家干部身份,并按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但辞职后超过一年未到新聘任或承包单位工作的,间歇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八条 第八条 辞职的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期满不再延期的,可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分配工作,享受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待遇,并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第九条 在原单位受过半年以上资助培训的科技人员调离或辞职的,其培训费由用人单位或本人予以补偿(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工作的除外)。补偿标准:从培训结束之日算起,每年递减20%,培训结束满五年者,不再补偿培训费。
第十条 第十条 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到城镇和农村承办各类事业,应与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规定期限、待遇、各方权利义务等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停薪留职的期限为三年以内(农业科技人员可以五年以内),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可按其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期间的业绩,可作为晋升技术职称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将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例如相当本人原工资额的百分之几,按年(月)交回原单位作为福利基金。具体办法由原单位和个人商定。
停薪留职承办各类事业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工伤亡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聘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工作的,工资待遇可高于原工资(含补贴和节支奖),个人收入可免交原单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研制开发新产品,可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所创外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确定的比例分成。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外汇收入,在省未有新规定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44号文办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辞职和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个人所得收入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离退休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并可享受原离退休待遇。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取得的科技成果,应予承认并可参加科技成果评奖。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外省及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来我省城镇和农村承办各类事业,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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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7号)精神,为大力提高我市的全民科学素质,结合《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现提出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
大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重大举措。大力实施《纲要》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加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大力推动《纲要》的实施,对提高东莞公民科学素质,提升科技软实力,促进东莞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意义。
二、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加强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全面提升公民科学素质,为创新型城市建设、和谐社会构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较大发展,公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居全省前列。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最关键、最具基础性的问题,实现以下目标:
——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结合东莞实际,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避险、食品安全、预防疾病、健康生活、合理消费、循环经济、和谐社会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大力推进人口与健康、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科技进步,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
——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未成年人对科学的兴趣明显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较大增强;农民和城镇劳动人口的科学素质有显著提高,城镇居民科学素质水平差距逐步缩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我市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
——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础得到加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明显增多。
三、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主要任务
(一)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
树立科学教育观,切实把科学教育摆在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位置。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广泛开展中小学生科学实践活动。整合校外科学教育资源,完善科技教育辅导机制。充分发挥科技馆、科学馆等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教育功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要加大面向未成年人的科技传播力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重视家庭和社区教育在未成年人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加强保护生态、节约资源、安全避险和“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开展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科技知识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社区管理,农民理财、实用技术、再就业技能等培训。开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水资源、防灾减灾、健康生活等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农村科普示范体系。培育农村科技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农村科普组织网络和人才队伍。
(三)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
结合东莞城市化进程的需要,优化各种教育培训资源,以就业技能培训为重点,提升劳动力就业能力,促进城乡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和积极就业。加强对新莞人的素质和技能培训,提升外来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深入开展科教进社区、进企业活动,重点倡导和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劳动权益保障、健康生活等知识,提高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
(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以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增强科学行政能力为重点,开展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培训工作。开设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科学科技问题的系列讲座。将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技知识学习纳入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和培训规划。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与科技活动月、全国科普日和有关科学纪念等科普活动,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提高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
(五)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
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中小学专兼职科技教师队伍,构建学校科学教育体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加强学校特别是镇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各类学校的科学教育和培训功能。鼓励和支持科技馆、科学馆等科普场馆、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教育与培训。
(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把科普创作、资源开发列入《东莞市加强科普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项目资助范围,支持和鼓励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开发科普书籍、科普挂图、科普游戏软件、科普视听产品、科普互动剧等,繁荣科普创作。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创造公共科普信息资源公平使用的良好环境。加大科学普及资源的统筹,东莞科普网站要集成各类科普信息,建立数字化科普信息资源库,扩大我市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普利用率,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科普服务,实现科普资源的社会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