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经现场勘查并结合资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第040201号山林管理证、第35号土地管业证,争议山场的地形地貌及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作出的资政法[201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原告提出要求撤销被告的处理决定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和第三人无证据证实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法[2010]2号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智勇
审判员胡光生
人民陪审员刘气南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