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 )(2)

2025-10-08

5、4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天然黏土防渗衬层。采用天然黏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压实后的黏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cm/s;

(2)黏土防渗衬层的厚度应不小于2m。

5、5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的天然黏土防渗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应采用满足CJ/T234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小于1、0×10-5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2m,应采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的天然黏土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5、5。

5、7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

5、9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10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排放。

5、1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5、12生活垃圾填埋场各个系统在设计时应保证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污水。

5、13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以上的距离。当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1m以下。

5、14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达到9、2、2的要求后直接排放。

5、15设计填埋量大于250万t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5、16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10m。

5、17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5、18在进行天然黏土防渗衬层施工之前,应通过现场施工实验确定压实方法、压实设备、压实次数等因素,以确保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检验,检验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

5、19在进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施工前,应对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质量测试;在需要进行焊接之前,应进行试验焊接。

5、20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排系统的铺设过程中与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

5、21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铺设完成后,未填埋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22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应对已建成的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渗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和地下水导排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同时验收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全过程的技术和管理文件资料。

5、23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的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的扩散。

5、24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具有恶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渗滤液收集、贮存设施。

6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6、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

(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4)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6、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下列方式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按照HJ/T228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2)按照HJ/T229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3)按照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

(4)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的入场标准按照6、3执行。

6、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

(2)二英含量(或等效毒性量)低于3μg/kg;

(3)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质量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 6、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质量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

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6、5经处理后满足6、3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6、4

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6、6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

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6、7处理后分别满足6、2、6、3、6、4和6、6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

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6、8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1)除符合6、3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3)未经处理的粪便;

(4)禽畜养殖废物;

(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7运行要求

7、1填埋作业应分区、分单元进行,不运行作业面应及时覆盖。不得同时进行多作业面填埋作业或者不分区全场敞开式作业。中间覆盖应形成一定的坡度。每天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面进行覆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的覆盖。

7、2填埋作业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

7、3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控制堆体的坡度,确保填埋堆体的稳定性。

7、4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当发现防渗衬层系统发生渗漏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5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渗滤液导排系统的有效性,保证正常运行。当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大于30cm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排除积存在填埋场内的渗滤液。

7、6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地下水水质。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渗漏位置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7、7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随时进行防蚊蝇、灭鼠和除臭工作。

7、8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以及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备工艺控制参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的非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填埋位置,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情况及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8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

8、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封场系统应包括气体导排层、防渗层、雨水导排层、最终覆土层、植被层。

8、2气体导排层应与导气竖管相连。导气竖管应高出最终覆土层上表面100cm以上。

8、3封场系统应控制坡度,以保证填埋堆体稳定,防止雨水侵蚀。

8、4封场系统的建设应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并防止植物根系对封场土工膜的损害。

8、5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继续处理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和填埋气,并定期进行监测,直到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中水污染物质量浓度连续两年低于表2、表3中的限值。

表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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