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相关子公司根据集团交叉销售业务的预算指标,制定本公司交叉销售年度目标,向各所属分支机构层层分解,并纳入各层级管理人员KPI考核;不断完善营销员管理规定,将交叉销售收入同等或按比例地计入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
第三十八条对各级机构交叉销售业绩的考核既要考虑代理保费收入又要考虑被代理保费收入。各子公司应将交叉销售任务在系统内的分解情况及考核方式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相关子公司总部应按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条相关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只能为中国人保系统内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2篇:保险公司交叉销售制度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文件
人保集团发〔2009〕56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叉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中盛、中人、中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
为规范集团内部交叉销售工作,2008年3月,集团公司下发了《交叉销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和探索,经征求各家子公司意见,我们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叉销售管理办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主题词:交叉销售管理办法 通知抄送:国务院派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监事会。 发送:总裁、副总裁,办公室,业务发展部。
联系人:业务发展部徐淑萍联系电话:62616611-2264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2009年6月8日印发-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叉销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化经营优势,强化不同业务领域的优势互补与战略协同,推进交叉销售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中国人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交叉销售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子公司间利用自身机构网点、销售队伍、业务渠道、客户关系等资源,相互代理销售对方产品,联合拓展业务,通过加强战略协同,最终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提升中国人保的整体市场拓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旗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三家保险子公司之间开展交叉销售行为的管理。非保险子公司与保险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协同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交叉销售工作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城乡并进、互利共赢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在集团公司党委和总裁室的领导下,业务发展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系统交叉销售工作,交叉销售以外的主营业务由相关子公司自行管理。 第六条相关子公司指定负责交叉销售工作的部门,明确交叉销售工作的执行责任人,以及部门与执行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交叉销售工作的部门及执行责任人变更情况应及时报集团公司业务发展部备案。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成立由当地人保财险主要负责人牵头,人保健康和人保寿险当地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省级或地市级交叉销售工作协调小组。省级、地市和区县机构要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交叉销售工作。集团公司指导监督省级交叉销售协调小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业务发展部在交叉销售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交叉销售总体规划目标及执行方案;
(二)拟订交叉销售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各级机构开展交叉销售模式创新,组织推广-4-成功的模式和经验;
(四)组织协调交叉销售产品策略的制定,以及重点产品的投放和宣传;
(五)组织协调交叉销售培训工作,督促相关子公司开展交叉培训;
(六)搭建业务交流平台,开展交叉销售政策宣导、经验交流和统计分析,为交叉销售工作提供支持;
(七)跟踪各省交叉销售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开展情况,提出管理建议;
(八)协调解决交叉销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九)涉及交叉销售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相关子公司交叉销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组织协调所属分支机构交叉销售工作开展;
(二)负责子公司总对总代理协议的签订与组织实施;
(三)制订本公司交叉销售的相关管理制度;
(四)组织协调交叉销售产品的综合投放和宣传,开展业务交叉培训;
(五)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交叉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信息;
(六)涉及交叉销售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省级、地市级交叉销售工作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交叉销售相关政策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二)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交叉销售工作相关问题;
(三)组织开展交叉销售业务培训;
(四)组织协调交叉销售产品销售工作,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
(五)指导监督所辖区域交叉销售工作开展情况;
(六)定期上报交叉销售业务信息和数据;
(七)涉及交叉销售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鼓励各地分支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创新交叉销售的运作模式和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综合考虑有关运作模式的适用条件、运作效果、可复制性、战略意义等因素,选择有效模式和工作方法在全系统推广使用。 第十三条交叉销售运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全面代理模式。在人保寿险或人保健康未设县级机构的地区,利用人保财险的营销队伍,代理寿险、健康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