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生的自我价值不仅是个体生存的前提,也为个体的发展提供条件。
(2)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基础,没有社会价值,人生的自我价值就无法存在。一个人的需要能不能从社会中得到满足,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取决于他的人生活动对他人和社会的贡献,即他的社会价值。
3.人生价值的标准
(1)一个人的生活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所规定的,而社会对于一个人的价值评判,也主要是以他对社会所做的贡献为标准。
(2)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标准,是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这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
4.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实现人生价值最重要的是社会实践: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5.科学对待人生环境
自我身心和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应对心理问题的方法;合理调控情绪;增进人际交往。
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人与人的关系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关键是要处理好个人与他人的利益关系。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要做到四个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宽容原则;互助原则。
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促进个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最终取决于人与人关系的协调。
专题四:道德观
1.在道德的功能系统中,主要的功能是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道德认识功能往往借助于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道德调节的主要形式是道德评价。
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3.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集体主义原则的根本思想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4.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其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核心要求。5.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要求;诚实守信是做人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诚实守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5.道德修养
(1)锤炼个人品德
特点:实践性、稳定性、综合性。
要求: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借鉴积极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自觉向道德模范学习
为什么要向道德模范学些?道德模范是自觉践行社会道德要求的典范,反映了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精神;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道德模范的典型形象能够带给人以极大的精神鼓舞与心理感染,对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专题五:三大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1.公共生活的含义及其特征:活动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公开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3.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
①继承性②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是每个社会成员应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是社会为维护公共生活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③广泛性④简明性。
4.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
5.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指引作用(最首要)、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是法律规范其他作用的保障)、教育作用(主要通过规定、制裁、奖励三种方式得以实现)
6.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爱岗敬业(最低要求)、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最高要求)。
7.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专题六:法制观
1.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平正义观念。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权利与义务观念。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
讲证据。以证据为依据。
讲程序。从法律程序出发。
讲法理。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
3.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4.宪法基本原则: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公民权利、法治、民主集中制
5.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1)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平等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政治权利和自由: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政治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
(7)特定主体权利
6.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