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围绕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着力构建调解、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
一是加大对集体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力度,对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案件积极稳妥、优先、从速从快处理,确保法定期限内结案,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是加强案件调解力度,构建立案前调解、开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开庭后调解“四位一体”的调解体系,钝化劳资矛盾,实现仲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继续加强调审对接,充分发挥基层劳资矛盾调解的作用。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内部劳资矛盾调解工作积极性,开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示范点培育,力争通过培训典型,发挥带动工作,推动企业劳资调解工作。
(三)继续抓好普法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咨询活动,解答热点问题,参与、指导企业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履行工作,帮助企业在新法治环境下及时调整管理思路,自觉规范用工管理,维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