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近岸海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

2025-08-23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河长作用

  全面推进“河长制”。建立各级河长巡查制度,开展定期督查和不定期巡查。落实各级河长对分管河湖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组织上下游、左右岸进行联防联控,协调解决河湖管理突出问题,依法清理整治涉水违法违规事件,保护河湖水环境安全,实现“污水无直排、水域无障碍、堤岸无损毁、水面无垃圾、沿岸无违建”的治理目标。

  (二)强化治污责任

  各牵头部门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针对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专项治理方案,确保落实到位。新区管委会定期召开调度会,分析陆源污染与近岸海域环境形势,动态跟踪方案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近岸海域突出问题,统一调度,联防联控,协同处理。

  (三)加强监管监控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和入海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海洋部门负责近岸海域点位和入海河口监测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入海河流和入海排污口监测管理工作,水资办负责入河排污口监测管理工作,社会事务部门负责水产养殖排水和渔船污水监测管理工作,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污水监测管理工作,港航部门负责港口码头污水监测管理工作。

  (四)依托专业支持

  继续加强与专业团队的协调沟通,利用专业智慧破解近岸海域水质难题。委托专业团队,对近岸海域水质开展全市陆源、过

  境陆源、底泥扰动、海水养殖和海洋海岸工程等全因素分析研判,并提出对应解决方案和工作建议,及时部署近岸海域环境整治工作。

  (五)健全体制机制

  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和问题整改实行定期调度。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一次通报、两次约谈、三次限批问责”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问题、密切跟踪整改、确保落地见效。建立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沿海村庄巡查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整改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建立完善主要河流及近岸海域排查整治工作机制,每月至少对辖区主要河流和沿海村镇开展不少于x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巡检记录和整改情况做好备案备查。

  (六)加强信息共享

  加大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定期在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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