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业务培训(8)

2025-06-15

银行票据业务培训

13、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是否可以背书转让?

答:不可以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14、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的效力;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的效力;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的效力各是什么样?

答: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15、通过何种方式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答: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

16、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以什么日期为准?

答: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17、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要求的是(B)

A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在“角”后没有写“整”字

B 票据的出票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C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填写了人民币符号

D “3月3日”出票的票据,出票日期填写为“零叁月零叁日”

18、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哪些种类的抗辩事由拒绝付款?

答:A.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B.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19、何种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答: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0、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何种证明?

答: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2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几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几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答:3日内

2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是否只能针对直接前手?

答: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哪些金额和费用?

答: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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