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游乐园管理规定(4)

2025-04-27

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 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

况。

第十五条

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

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

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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