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_当代中国经济法良法观之核心_漆丹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6年第6期(总第140期)
科学发展观:当代中国经济法良法观之核心
漆 丹 漆多俊***
内容提要: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国家调节是现代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职能。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和国家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思想,它同经济法的应然价值、理念和功能是一致的,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经济法良法观的核心内容。经济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民众权利,对国家调节权力予以严格规制。经济法不仅关注经济效率,也关注社会公平。经济法应充分运用其权利调整和再分配功能,通过国家调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实现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应当、也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决好当前中国存在的诸如收入分配制度、/三农0问题、贫富差距、社会保障乃至医疗、教育等各种突出社会问题。经济法在作出重大社会贡献的同时也将使自己不断发展完善,成为良法。
主题词:经济法 国家调节 科学发展观 良法观
一、经济法的实然法与应然法
法有实然法与应然法之分,实然法基本符合(趋近)应然法时就可称之为良法。法学理论研究的任务,可以说主要就在于探求法的应然性,促进实然法尽量符合应然法的要求,使之成为良法,并得到实施。
经济法也有实然法与应然法之分。作为实然法,从美国5谢尔曼法6等反托拉斯法颁布算起,已有100多年历史。中国的经济法立法从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算起,也有20多年历史。各国颁布的经济法各有许多特点,但也有着基本共同点。因为同类事物总会有基本共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个性是共性的表现形式。无论哪个国家的经济法,它们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生产社会化后的产物,都是国家担负新的经济社会职能,社会需要国家实行调节,而国家调节必须由相应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才产生的。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就在于它是关于国家调节之法。国家调节既是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它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并同市场机制相配合),也是一种国家职能。通过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
¹协调、稳定和不断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经济法的本质决定其价值和功能,它的价值、功能是其固有的,具
有客观性。人们如果准确认识和把握经济法的性质、价值和功能,并在立法和实施中恰当地确定立法宗旨、价值取向和任务,则该制定法(实然法)就可以充分发挥实际效用;否则,如果对其性质、价值和功能把握不准,立法宗旨、价值取向和所赋予的任务定位偏差,则该制定法就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应有效用,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后面这种情况下的制定法就不能算是良法。
各国制定法发生偏离经济法的应然性情形是存在的。德、日等国家就曾一度把经济法视为一种/战争对策法0或/危机对策法0,甚至把它当作了实现法西斯主义和对外侵略扩张的工具。在中国,人们对于经济法也存在着许多不正确认识。特别在经济法立法和经济法研究刚刚起步阶段,认识尤其混乱。至今也还存在着各种误区。这不仅是个学术问题,也影响到立法和实施,使经济法的应有价值和功能不能充分发挥。
当前中国存在着不少经济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其实这正是经济法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可是人们对经济法认识的肤浅和误区却阻碍着这个部门法作用的发挥。例如:至今社会上还有许多人混淆经济法同民商法的关系,没能认识到经济法只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这种国家职能相关,而把经济法视为调整一般经济关系之法。许多人以为经济法只涉及经济领域,忽视经济法对解决其他社会问题的功能。以为经济法的价值只注重经济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以为经济法(其他法亦如此)只是一种/管理法0,是/统南昌科技大学(原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教授。
武汉大学、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¹***漆多俊著:5经济法基础理论6,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13-33页;第79-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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