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消防法办法(14)

2025-08-27

学习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 品,必须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 准,其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合格,持证上岗。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必须设置通风、 除尘、防静电、监测、报警、避雷、 防爆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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