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 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