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險調查報告
一、專利保險的定義
專利保險是指投保人以授權專利為標的向保險公司投保,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為專利維權而支出的調查費用進行賠償。當專利被第三人侵權而使其價值受損,其保險標的就體現為財產利益;當潛在的侵權人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而須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保險標的則表現為民事侵權責任。
二、專利保險的分類
專利保險包含專利執行保險和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分別給予專利侵權紛爭的當事人雙方相對等的保障。
三、專利執行保險
第一張專利執行保險保單即侵權排除保險由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urance Service Corp.,推出,以下簡稱“IPISC”。
專利執行保險屬於“攻擊型”的保險,適用於專利訴訟案件中專利權人為除去其執行專利權所受到的阻礙及可能的損失所投保的險種。因此專利執行保險適合於因財力不足、無法實施自身專利權的個人或企業。
專利執行保險的承保範圍為主張被告侵權的所有專利訴訟之費用,律師費、和解費、出庭費、專家作證費等開支均包括在內,但並不包含敗訴的損害賠償費用。
在專利無效反訴或專利無效確認之訴中,被保險人為進行抗辯所支出的費用,也包含在訴訟費用內。專利無效反訴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對被保險人的已保專利提起任何使該專利無效的法律程式,如被告主張其產品未侵權,或主張已保專利權無效。此處保險人對抗辯費用的承擔,應確認反訴的抗辯費用僅及於被保專利,不包含不與專利訴訟相關的任何反訴抗辯費用;在專利無效確認之訴中,應確認專利無效確認之訴的原告為該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保險人才具有承保的義務。在專利執行保險中,有“賠償分配條款”的規定,即當被保險人獲得勝訴賠償時,保險公司可以從中獲得一定比例的回饋。現行的IPISC保單即規定,保險人得以其給付訴訟費用額1.25倍為上限,請求分配被保險人勝訴所得之合理權利金或損害賠償。
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Swiss R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Insurance Co.Ltd,也推出類似的產品--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示範保單,以下簡稱“示範保險合同”。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無過錯的侵權人而設立的,就被保險人為對抗專利侵權訴訟而需要的支出及可能遭受專利權人追償合理賠償金的風險給予保障,其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負的賠償責任。
示範保險合同中承保的範圍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製造、使用、進口、經銷、廣告、要約銷售或銷售被保險產品造成的無過錯侵權行為,而受第三者主張權利、請求賠償時,保險人將承擔其所需費用。通常,保險公司在專利產品首次生產或銷售之前,會要求被保險人先獲得專利律師“未
侵犯其它有效專利”的法律意見,這樣保險事件發生時才會給予理賠。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包含可能遭專利權人追討的權利以及損失利益等,也包含為對抗專利侵權訴訟所支出的費用,其主要包含辯護費用、和解費用和損害賠償費用,其中,辯護費用又可分律師費、專家作證費及申請禁止令費用等。理賠金額大多固定,無效的抗辯會使理賠金耗費在訴訟費用上,而使其它賠償的部份如損害賠償的理賠額度減少,因此應注意節省訴訟費用。除外條款中有專利權人自身所造成的不保,如被保險人犯罪或故意詐欺行為所導致的侵權、惡意侵權等均屬此類;也有政府機關的某些行為造成的不保,如政府機關為其利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時,保險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防止政府機關“球員兼裁判”的雙重身份,影響保險業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排除於承保範圍之外。
五、專利保險基本原理
保險的基本功能是把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一旦發生意外損失,保險人將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專利保險是用於承保為維護自有專利權或針對被訴可能侵犯他人專利權進行抗辯時所產生的訴訟費用。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財產,符合保險標的的條件,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具體體現為:
(a)專利風險是可保風險: 專利侵權風險屬於純粹風險,因為個人或企業受損失,社會整體也會遭受同樣的損失,並不會出現某個人或某企業遭受損失他人可能盈利、對整個社會而言卻不一定有損失的情況;保險當事人事前無法得知某專利是否會發生侵權行為,也無法得知該侵權行為所造
成的損失的時間和程度如何,因此具有不確定性;專利的無形性、地域性和可複製性的特點,未經專利權人、授權人、實施義務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擅自其和妨礙其正常行使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若保護不當,其專利就會遭受損失的可能;在保險合同期限內預期的利益是可以估算的,專利在有效期內與有形資產一樣可以進行投資、質押、入股、轉讓,從這個角度來講,它和有形財產一樣具有客觀的經濟效益,有貨幣價值,可以估算。
(b)專利符合保險標的條件: 當專利被第三人侵權而使其價值受損,其保險標的就體現為財產利益;當潛在的侵權人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而須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保險標的則表現為民事侵權責任。
(c)專利保險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專利權人的保險利益表現為法律所允許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專利權具有經濟上確定的利益,投保人對其所擁有的專利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已經存在利益,專利執行保險重的保險利益為其專利權可能遭受到的損害,而對於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的保險利益責任則為“被保險人與其法律上責任的一種利害關係”,屬於一種消極期待利益。
六、專利保險歷史事件
1994年,美國AIG集團(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響應企業界的要求,推出第一份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單。
英國推出了“專利申請保險”,該項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專利申請人,是在專利權申請過程中就申請人的發明創造能夠獲得專利授權和免遭他人侵犯而提供的雙重保險。專利申請人投保後,不但可以加快專利申請審查的
速度,也可以避免潛在的侵權人在申請日至授權日這一臨時保護期間內所進行的侵害行為。
日本推出“知識產權授權金保險”,該保險制度以日本企業知識產權的海外授權金收入為保險標的,若被授權的外國企業因破產或外國政治性原因而無法給付日本企業權利金時,即以該保險來賠償日本企業權利金收入的損失。
2010年年底,中國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國內首款專利保險產品--“專利侵權調查費用保險”。廣東省佛山禪城區知識產權局與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合作協議,在當地知識產權局、保險公司、代理機構、企業等多方通力合作的情況下,國星光電、德眾藥業等100餘家企業的逾千件專利投保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保險。
七、國知局政策法規
2012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啟動專利保險試點工作,首批選取廣東省廣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遼寧省大連市、江蘇省鎮江市、北京中關村四市一區作為專利保險試點地區,試點期限為3年。
2012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正式批復遼寧省瀋陽市等20個地區開展第二批專利保險試點工作,該20個地區包括:遼寧省瀋陽市、陝西省寶雞市、河北邯鄲市、河南省南陽市、河南省平頂山、山東省濟南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蚌埠市、浙江省嘉興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蘇省南京市、江蘇南通市、江蘇省無錫市、江蘇省蘇州市、四川省綿陽市、重慶、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東莞市、廣東省深圳市、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