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7)

2025-07-13

4.房屋结构的划分,一律以主体结构为主。

5.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6、房屋面积一律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凸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附表4:

巴南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规格单位单价(元)备注 一类 地区二类 地区三类 地区

果树移栽嫁接苗株333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株222120 直径4―7厘米株332823 直径7―10厘米株555044 直径10―13厘米株888377 直径13―16厘米株121116111

香蕉 (芭蕉)新栽未结果株432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5―10株窝443933 10―15株窝555044

葡萄新移栽苗株321.5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1―2厘米株876 直径2―3厘米株121110 直径3―4厘米株222120

桑树直径2厘米以下株333直径1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直径2―5厘米株655 直径5―8厘米株121110 直径8―10厘米株232221

杂树直径3厘米以下株333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直径3―5厘米株655 直径5―10厘米株1098 直径10―15厘米株201715 直径15―20厘米株332926

干果树直径5厘米以下株141312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5―10厘米株222120 直径10―15厘米株333231

慈竹 杂竹等小笼(20根以下)笼443934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笼(21―40根)笼555044

楠竹直径5厘米以下根1098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直径5―10厘米根171615 直径10厘米以上根282726

凤尾竹小窝(20―30根)窝151413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笼(30―50根)窝222120

万年青按窝计算窝0.60.50.4

花木木本花株3.32.21.7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草本花株0.60.40.3

附表5:

巴南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结构单位单价(元)备注 一类 地区二类 地区三类 地区 堡坎围墙

(鱼塘坎)条石立方米555044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片石444033 砖504439 土围墙765

道路水泥路面平方米706056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碎石(含条石)575245 泥结路面443933

简易路面(机耕道)161514

砖瓦石灰窑 座550050004500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条石立方米555040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水泥332822 简易11109

机井个330280220

坟墓单人座220210200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双人330320310

地坝石板平方米765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水泥11109 三合土654 土333 粪池

贮水池条石、坚石硬打立方米393328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三合土、水泥11109 土654

水渠条石、砖砌立方米554439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片石(砖、三合土)282217

电杆9米以上园电杆根999488电杆、电线指镇街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园电杆)根555044 电线室外照明电线米222 动力电线333

水管室外饮水管米2.52.52.5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大棚钢架薄膜亩385033002750

说明: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照粪池补偿标准增加10元计算。 【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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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

(渝府发〔2008〕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主城区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

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

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

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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